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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限制。
②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槽(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③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减少25%。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1.02×10-5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⑥液氧储罐按1m3液氧折合800m3气氧计算。
⑦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3.3.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
3.3.4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3.5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3.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3.3.7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3.3.8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
3.3.9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0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
3.3.11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3.4防爆、防雷、防静电
3.4.1防爆
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制氢间、氢所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3级。
透平氧压机防火罩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级间属H—1级,氧气充瓶间属H—2级。
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就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
3.4.2防雷、防静电
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
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理,必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
d. 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设 施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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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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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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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空分塔、制氧间、压氧间、氧充瓶间、氧气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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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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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分塔内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氧充瓶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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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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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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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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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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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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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氢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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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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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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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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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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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氢储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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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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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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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室外空分塔防雷拉地和塔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3.5防冻
3.5.1空分塔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做基础,不得用可燃物质代替。
3.3.2空分塔基础内,就设临控测温点。
3.5.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或不锈钢等低温材料制作。
3.5.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3.5.5空分塔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得有积水或积油。
3.6防地震、防振动
3.6.1防地震
a.厂区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就符合TJ11—78《工业与发用建筑搞震设计规范》和现行《冶金工业建筑搞震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
b.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3.6.2防振动
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3.7通风设施
3.7.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7.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1%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3.7.3 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并设有事故用通风装置.3.
3.8 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3.8.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志应执行GBJ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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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气、液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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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颜色
|
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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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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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热蒸汽
饱和蒸汽
压缩空气
氧气
氮气
污氮
氢气
氩气
煤气
上水
下水
油(进)
油(出)
原料空气
乙炔
加温解冻
冷凝、冷却水
消防水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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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红色
深蓝色
天蓝色
浅黄色
棕色
红色
银灰色
黑色
绿色
绿色
黄色
黄色
浅蓝色
白色
红色
绿色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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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白
黑
黑
红
黑
红
|
3.8.2 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3.8.3 各种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应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臣式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气、液体管道色标的规定.
4 运行和设备一般要求
4.1设备必须票据国家、部颁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维护和检查.
4.2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4.3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4.4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4.5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4.7回转设备启动前必须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用皮带传动的设备,不得用手扳动皮带.
4.8严禁跨越无跨越通道的设备、装置.
4.9运行中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4.10冬季结冻地区设备停车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4.11应定期检查系统中的仪表和安全装置。
4.12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漫无边际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在超压、负压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露,严禁带压拧紧螺栓。
4.13裸露转动的部件及皮带传动装置,须设置防护罩。
4.14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氧气的生产及设备
5.1空压机
5.1.1大型空压机吸气管前,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原有油浸过滤器必须更换。
5.1.2大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特性设喘振、振动、油压、供水、轴位移及轴承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应做空投试验。
5.1.3大型空压机冷却水系统,防断水保护装置须灵敏可靠。如运行中给水中断,严禁强行给水,需停车处理。
5.1.4空压机运行中如声响异常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5.1.5大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二次
5.1.6活塞式空压机的润滑油质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5.2氧压机
5.2.1氧压机入口管道前,应设不锈钢丝或铜丝制做的过滤网。
5.2.2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
5.2.3透平式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规定压力。
5.2.4压力在0。6MPA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火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5.2.5透平氧压机应设可熔探针或其它灭火设施。
5.2.6严防活塞式氧压机运行中将机油带入气缸。
5.2.7迷宫式氧压机上导轴承温度,不得超过设备设备要求的规定值。
5.2.8用水润滑的充瓶氧压机气缸内,应边疆加适量蒸镏水或软化水,并设断水报警和停车装置.
5.2.9氧压机着火时,必须切断氧气来源并紧急停车.
5.2.10氧压机还应执行5.1节的有关规定。
5.3膨胀机
5.3.1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得超过设备规定值。
5.3.2透平式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3.3透平式膨胀机的轴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5.3.4运转中出现冰、干冰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
5.3.5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响,油压过低、冷却水量不足或轴承温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5.3.6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先关闭气源。
5.4液氧泵
5.4.1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器。
5.5.2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4.3液氧泵起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并经充分预冷后起动,不准有液氧泄漏。
5.4.4严格控制液氧泵轴承的加油量,严禁油脂外溢,并按规定时间清洗油承和更换油脂。
5.4.5液氧泵停车后,应立即解冻。
5.5空分装置
5.5.1为防止全低压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聚积,应边疆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应低于氧气产量的1%。
5.5.2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PPM,300M3/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1PPM,超过时应排放。
5.5.3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或用专门管道及地沟排放。采用管道及时性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
5.5.4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时,应有专人监护,附近严禁明火。
5.5.5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5.5.6氮水预冷系统应设置空冷塔液面和空气压力的报警联锁装置。
5.5.7如果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后方可开车。
5.5.8空分装置监时停车后,氮压机亦应及时停车、放空。再开车前,应取液氧化验,合格后方准开车。
5.5.9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及时通知有关岗位。
5.5.10各种吸附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再生。切换容器应先开后关、缓慢操作。
5.5.11盛装低温液体的容器应避开火源、热源,容器严禁超压。
5.6空分设备的解冻
5.6.1空分设备停车,须排净液体,再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准加热。
5.6.2加热气体的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加热气体中严禁含油。
5.6.3空分设备大加热是应缓慢升温。
5.6.4空分设备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
5.6.5对液空、液氧设备和其它低温设备加热时,加热气体不准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
5.6.6排放加热气体应有专人操作。排放口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5.6.7加热保冷箱内的保温层时,不准有人在塔内停留、检查或维修。
5.6.8膨胀机加温时,应先启动油泵,保证正常供油。
5.7压力容器
5.7.1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7.2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除锈、脱脂、吹刷干净,并涂以无机防锈涂料。
5.7.3氧气储罐放散氧气时,应先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8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5.8.1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5.8.2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充入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5.8.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定压力。
5.8.4应每周化验液氧储罐中的乙炔含量,超过0.1PPM是应排放液氧。
5.8.5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珠不大于-45℃后,方准投入使用。
5.8.6蒸发器水池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5.8.7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5.8.8液氧蒸发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5.9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95%。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1ppm,否则应加热吹扫。
5.9.10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的。
5.10.2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充装气体时的终压力,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允许压力;
b.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气体剩余压力;
c.充装排的充气速度不准过快;
d.充装台所用管线、接头、阀门采用铜质材料;
e.充装时所用工具,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10.3存放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满瓶应分别存放;
b.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应超过5层。
5.10.4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装车时应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和防止滚动,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板;
b.不得与其它可燃物品混装,载瓶车上不得载人;
c.运输气瓶时,瓶帽、胶圈必须齐全;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0.5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敲击、碰撞;
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c.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d.夏季应防止暴晒;
e.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f.使用单位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5.10.6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气瓶,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参照上述各条执行。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5.11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1氧气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压力表代替。
5.11.2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易检修的位置,并避免高温与振动。
5.11.3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中严禁沾染油脂。
5.11.4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
5.11.5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
5.11.6对带有上下调节环的安全阀,每次拆装检查时,应将调节环的位置做好记录并存档。
5.11.7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6其它气体生产及设备
6.1氮气
6.1.1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
6.1.2氮压机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6.1.3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应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氮气纯度自动分析仪和纯度降低报警装置。
6.1.4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置换后方准投入使用。
6.1.5起动液氮装置时,须保证液氮蒸发器内的水温高于30℃和出口氮气温度高于0℃,并应设氮气温度过低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
6.1.6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6.2稀有气体
6.2.1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本规程3.4.1条中的防爆要求。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本规程6.3节的有关规定。
6.2.2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得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6.2.3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时,应停止加氢,氩次化设备停车前,须先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2.4氟里昂冷冻机出口的工艺氩气温度,不得低于0℃。
6.2.5严禁直接用手触摸各类低温液体及装有代温液体的容器。冷冻瓶汽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防止超压。
6.2.6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得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汽化充瓶,不得存留低温液体。
6.2.7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处理。
6.2.8在氖、氦生产中,粗氖、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应控制在0.5~1.0%的范围内。
6.2.9在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体质在450~550℃甲烷后的甲烷含量,不应高于2ppm。
6.2.10压缩机及氖、氦腊压机,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损阀片和活塞片。
6.2.11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6.2.12色谱仪所有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GBJ4792-84《建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治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
6.3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6.3.1氧气厂氢气站的总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氢气站应设有高2m以上的围墙,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
6.3.3氢气站内严禁烟火,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它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衣、帽等进行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6.3.4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1.0m。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程3.4.2条。
6.3.5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KΩ;每周至少应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间电压应符合有关规定。站内不得挂设监时电气线路。
6.3.6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贮罐进口和出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6.3.7电解槽及碱液等系统的设备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6.3.8密切注意电解槽水位。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它电气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绝缘胶板。
6.3.9应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量大压差不得超过规定值。
6.3.10氢压机入口管道内严禁出现负压。氢压机的升压应缓慢进行,一般不得带负荷停车。
6.3.11氢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必要时可埋地敷设,但不得采用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不得空过无关房间。其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最高点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氢气流速应小于8m/s。
新安装的管道须进行吹刷处理后,方投入使用。
6.3.12氢气管道及贮罐的接地须良好。水槽应设蒸气管,并采取保温措施。
贮罐种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位置和超高、超低的报警装置,防止压力超高或抽真空。
6.3.13氢气瓶应涂成深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混用、混放、混装,避免暴晒和剧烈碰撞。新气瓶必须用氮气置换空气,然后再用氢气置换氮气,并做好干燥处理方准使用。
6.3.14定期分析电解液比重。每小时应分析一氢气、氧气,其纯度应不低于99.5%。当氢气纯度小于98%,应采取措施。
6.3.15氢气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的密封必须良好。
6.3.16室内可燃气体易泄漏处应设置浓度报警装置。
7氧气管道
7.1管道布置及安装
7.1.1氧气管道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用管道输送,须干氧输送。原湿氧输送者,应改为干氧输送。
7.1.2设计氧气主管线时,应配有阻火或灭火设施。
7.1.3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室外架空氧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应有接地。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程3.4.2条。
7.1.4氧气管道与乙炔或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或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其它管道的上方或外侧。
除氧气管道专用电线外,其它电气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交叉处局部加设防护措施
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净距为0.25m。
2、氧气管道接头与共架敷设的可燃气、液休管道接头,其间距沿管道轴向净距不小于6m。该段氧气管道的管件前后6m内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测,探伤检测标准按原管道级别执行。
3、车间内电气设施与氧气管道引出口,不符合表6所列距离时,允许二者安装在非燃烧体同一柱子或同一梁相对的一面。氧气支管末端引出口安装在空腹柱了或梁上时,应在该末端区域装设非燃烧体的内隔物,使其和相对的电气设施局总隔开。
7.1.5厂房内氧气管道应回空敷设,可与非燃气、液体管道共同甫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地沟内。也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但沟内须填满砂子,并不得与其它地沟相通。
严禁氧气管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氧气管沟也不得与电缆沟相通。
7.1.6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氧气管道的地沟内。
7.1.7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住宅、办公室、浴室、更衣室等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
7.1.8氧气管道不应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管壁温度不超过600C的隔热措施。
7.1.9明火及油污不得靠近氧气支管使用点的阀门,阀门应设在不产生火花的保护外罩内。
7.1.10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并行、交叉净距按表6执行。
7.1.11架空氧气管道允许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外墙敷设,其高度应不低于2.2m。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的并行、交叉净距,应按表7规定执行。
7.2氧气流速
表7架空氧气管道与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最净距
序号
|
名称
|
并行净距
|
交叉净距
|
1
2
3
4
5
6
7
|
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建筑物
有爆炸危险厂房
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非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公路(距边缘)
人行道
民宅、熔化金属点、明火点
|
3.0
4.0
3.0
3.0
1.0
—
10.0
|
—
—
6.55
5.5
4.5
2.2
—
|
8
|
架空动力电缆
|
1KV
|
1.5
|
1.5~2.5
|
>1~10KV
|
2.0
|
3.0
|
35~110KV
|
4.0
|
4.0
|
注:在敞开地区,表中第8项最小水平净距还不应小于最高电杆高度的1.5倍。
表8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Mpa(kfg/cm2)
|
≤0.1
(≤1)
|
>0.1~≤2.94
(>~≤30)
|
>9.8
(>100)
|
最高允许流速m./s
|
根据管道压降确定
|
15
|
6
|
表9现有碳素钢管管道内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
Mpa
(kgf/cm2)
|
≤0.1
(≤1)
|
>0.1~≤0.59
(>1~≤6)
|
>0.59~≤1.57
(>6~≤16)
|
>1.57~≤2.94
(≥16~≤30)
|
最高允许流速
|
m/s
|
20
|
13
|
10
|
8
|
表10氧气管道材质选取用限定
管材
先用限定
使用场所
氧气工作压力
|
焊接钢管
(GB3092-82)
(GB3091-82)
(SY5001-80)
钢板卷焊管
|
无缝钢管
(YB231-70)
|
不锈钢管
(1Cr18Ni9Ti)
(GB2270-80)
|
紫铜管
(YB447-70)
黄铜管
(YB448-71)
|
≤0.59Mpa
(6kgf/cm2)
|
一般场所
|
可采用
|
可采
|
可采用
|
可采用
|
分配主管上阀门频繁操作区
|
不应采用
|
不宜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0.59Mpa
(6kgf/cm2)~
≤1.57Mpa
(16kgf/cm2)
|
一般场所
|
不应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阀1.5m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1.5m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
|
不应采用
|
不应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1.57MPa
(16kgf/cm2)~
≤2.94MPa
(30KGF/CM2)
|
一般场所
|
不应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阀1.5m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1.5m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室内管道)
|
严禁采用
|
不应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9.8Mpa
(100kgf/cm2)
|
一般场所
|
严禁采用
|
严禁采用
|
可采用
|
可采用
|
充装台
|
严禁采用
|
严禁采用
|
|
可采用
|
注:1、工作压力1.57MPa(16kgf/cm2)的切焊用支管的阀后管村可以采用碳素钢管。
2、中、高压氧气放散管阀门后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7.2.1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得超过表8的规定。
7.2.2现有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符合本规程7.2.1表8要求时,除不得超过设计流速外,同时不得超过表9的限制。采用不锈钢管或铜基合金管时,氧气最大流速则不受表9限制。
7.3管材的选用应符合表10的规定。
7.4管件的选用
7.4.1氧气管道的弯头必须采用模压法或煨弯法成型。煨制弯头曲率径应大于4倍管径,弯头内侧不得有皱折、毛刺、焊瘤,弯头内壁不得有锐边,外侧管壁减薄量应小于0.5mm。宜采用模压成型三通及异径管。
7.4.2必须采用符合法兰强度等级的垫片。氧气工作压力不大于:0.59Mpa(6kgf/cm2)时,法兰密封可采用橡胶石棉垫片。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59MPa时,法兰密封应采用退火紫铜或铝垫片、石棉绳缠绕不锈钢垫片等。
7.5阀门的选用
7.5.1工作压力大于0.1Mpa(1kgf/cm2)的氧气阀门须用截止阀,严禁用闸板阀,不宜选用电动阀。现用的闸板阀必须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5.2经常操作的氧气管道中入口径阀门,应采用自控或遥控调节阀门。
7.5.3氧气阀门的填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可选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作阀门填料。
7.5.4氧气阀门材质应按表11选用。
7.6管道施工及验收焊接碳素钢氧管道时,应使用氩弧焊打底。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应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低、中压氧气管道属Ⅱ类,高压管道属Ⅰ类。
表11
氧气阀门的材质选用
材
口
质
径
工作压力P
|
≤50mm
|
>50mm
|
P≤0.59Mpa
(6kgf /
cm2)
|
钢制、可锻铸铁,球墨
铸铁,铜,不锈钢
|
|
0.59MPa<P≤1.57MPa
(6kgf / cm2) (16kgf / cm2)
|
|
铜基合金
不锈钢
|
1.57MPa<P<2.68MPa
(16kgf / cm2) (40kgf / cm2)
|
|
铜基合金
不锈钢
|
P>2.68Mpa
(40kgf / cm2)
|
|
铜
|
注:不锈钢系指1Cr18Ni9Ti
7.7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7.7.1氧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采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进行。但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100kgf / cm2)的氧气管道必须用水做强度试验。
a.采用水压法试验的管道应在试验前进行钝化处理。水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0分钟,经检查管道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b.用气压法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5倍,升压应逐级进行;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经检查后,再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分钟,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 / cm2)的管道,试验压力按0.1MPa进行试压,可不分级升压。
用气体做强度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7.7.2氧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地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所用介质,须是无油干燥的氮气或空气。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即为工作压力。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工作压力后,保压24小时,平均小时渗漏率不超过0.5%为合格。
渗漏率A按下式计算:
(237+t1)·P2
1
A=(1-(237+t2)·P1 )
×100%× 24
0.3
(管道Dg不小于0.3m时,渗漏率=0.5%×Dg )
式中:P1、P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
t 1、t 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温度(℃)。
7.8管道的除锈脱脂及吹刷
7.8.1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四氯化碳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脱脂后的管道应立即钝化或充干燥氮气。
7.8.2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或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道内的残留杂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它脏物为止,吹刷速度应大于20m/s 。
7.8.3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7.9操作及维护管理
7.9.1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使用。
7.9.2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当开、关前应采取减少阀门前后压差的安全措施。
7.9.3必须建立氧气管道档案,由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7.9.4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其中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7.9.5管道的调节阀前宜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
8 检修
8.1检修的一般要求
8.1.1检修设备时须执行规程第4章的规定。
8.1.2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氧、氩、氪、氙的生产区及其设备和管道动火时,氧含量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氢含量不得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得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动火前,须重新化验氧、氢含量。
8.1.3进入充装氧气、氮气和氩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须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再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气体含氧量应不小于18%,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在有人监护下进入。
8.1.4在厂内进行气焊施工、检修作业时,宜用瓶装乙炔气。若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应远离空气吸风口。严禁随地倾倒电石渣。
8.2容器、管道及设备的拆、装、清洗和脱脂。
8.2.1容器、管道及设备,严禁带压拆卸。
8.2.2检修后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须进行脱脂。
8.2.3脱脂后的设备和管道等应参照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8.2.4清洗后的空分装置,应加温吹干。
8.2.5低温设备的检修,应升至常温进行。抢修作业时,应有防止人员冻伤的措施。
8.3空分装置的试压
8.3.1空分装置整体或单体试压,应采用气压法,所用气体必须是无油、干燥的清洁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氧气试压。
8.3.2空分系统试压时,应缓慢升压,且应有专人操作和监护,严禁超压。
8.3.3空分系统试压或检漏时,原则上按中、低压系统的进行。
8.3.4应使用无脂皂液进行检漏。
8.3.5用瓶装的高压气体作试压气源时应减压,严禁不经减压直接送入容器或管道内。
8.4扒装珠光砂
8.4.1扒珠光砂前,应充分加热冷箱中珠光砂层,打开冷箱顶部人孔板,严防塌落。
8.4.2扒、装珠光砂时,充装口必须铺设防护栅网。
8.4.3进入冷箱前,须先切断气源,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安全地扒出检修部位的珠光砂,经化验箱内气体合格,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8.4.4在冷箱内进行查漏作业时,不得踏阀杆及攀登、攀扶50mm以下的管子和仪表导管。
8.5氢气系统的检修、安装
8.5.1氢气系统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停用后,应进行清洗、检修。在焊接作业前须用氮气置换系统中的氢气,经化验含氢量不大于0.4%后方可进行作业。
8.5.2检修氢压机等设备中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应先用氮气试车。
8.5.3氢气设备、管道、储罐等压力容器,在新安装和大修后必须用水压法进行严密性及检漏试验。
8.5.4制氢系统开车前,须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须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MΩ。
8.5.5进行配碱、清洗过滤器及其它易泄漏碱液的作业前,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8.5.6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必须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属Ⅱ类。
9工业卫生
9.1防噪声
9.1.1氧气厂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8小时连续接触噪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GBJ9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最高不超过90dB(A)。新建企业应控制在85dB(A)以下。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75dB(A)以下。
9.1.3原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时,应修建隔声墙或设置单独的隔声操作室。
9.1.4不能修建隔声操作室时,操作人员应配戴耳塞或耳罩。
9.1.5产生噪声超过标准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有防噪声措施。
9.1.6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9.1.7定期监测厂内的噪声污染。
9.2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9.2.1用四氯化碳或酒精熔剂时,应有良好的通风,空气中的四氯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5mg/m3。
9.2.2排放低温液体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在阀门的侧面,严防冻伤。
9.2.3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不得盛满,最大充装量为容器的2/3液位高,防止液体飞溅冻伤。
9.2.4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并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地坑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应不小于10m。
9.2.5生产、使用氮气及惰性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使用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措施。
9.2.6在氮气浓度高的环境中作业时,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并有人负责监护。
9.2.7应对氮气及惰性气体的阀门,严加管理,防止误操作。
10附则
10.1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10.2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令、标准、条例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0.3凡冶金部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有关氧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本规程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10.4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将具体日常的解释工作,委托给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